法律專欄

婚姻法律-結婚. 離婚. 家暴. 妨害家庭


婚姻法律假離婚娶「小三」,觸犯了重婚罪!

幾天前一則來自台中的新聞報導指出:當地一位王姓男子,與妻子結縭已經十四年,育有一對乖兒女,妻賢子孝,按理擁有這樣幸福家庭的他,應該感到相當滿意才是,但他卻有福不享、喜新厭舊,背著妻子在外面另擁「小三」。為了要與「小三」廝守終身,編了一套讓妻子信以為真的說詞,說自己在外面欠了「地下錢莊」不少債務,不久便有要錢不要命,無惡不作的惡煞登門要債!為了不使妻子與兒女受到拖累,他告訴妻子,想與家庭暫作切割,先行辦妥對妻子有利條件的「兩願離婚」手續,等到討債的風波平息,再重新辦理與妻子的結婚手續。一向對枕邊人的話言聽計從的妻子,那能覺察到這全是丈夫設下的騙局,便毫不遲誤地答應下來,在丈夫事先準備好的「離婚書」上簽了字,然後她丈夫又去偷蓋自己父親與母親的印章,當作離婚事件的見證人。手續文件備齊後,王男便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「離婚登記」。

這位在法律上已經離了婚的王太太,原以為一切「攏係假」,夫妻名義有沒有存在根本不在乎,繼續在家扮演她的賢妻良母。誰知離婚手續辦好後的第六天,王男就偕同原先的「小三」詹女,悄悄地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「結婚登記」的手續。這一切的一切,原配的妻子都被矇在鼓裡,毫無所知。直到二個月後的某一天,在路上碰到一位熟知王家內情的朋友,告訴她花心的王男已經與「小三」正式結婚的消息,勸告她要把事情看得看開一點,不要對已變心的王男指望太多,好好地將兒女養育成人才是正著。這位已經在法律上不算是「王太太」的王太太聽了朋友這一段「孰可忍孰不可忍」的內情後,馬上火冒三丈,立即向法院的民事庭,提起確認「婚姻關係存在」的民事訴訟。 法官受理這件案子以後,便傳王男的父母到庭調查。

這兩位老人家在法庭上對法官作證說:他們並不知道兒子與媳婦之間有過離婚這回事,也沒有在離婚書上蓋過什麼印章!憑這兩位老人家的證言,法官就判決原告王太太勝訴。認為王男與他妻子間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,也就是王男在戶政事務所辦的「離婚登記」,不產生「離婚」的效力。 另方面在法律上已被正名為「王太太」的「小三」詹姓女子,得知王男原配已經在法院打贏「婚姻關係存在」的官司,一旦官司判決確定,自己的「王太太」名義,就會被正牌的王太太搬回去!事情會有這樣發展的結果,全是王男從中搞的鬼,便到檢察官那裡控告王男「偽造文書」與「重婚」的罪名。經過檢察官偵查結果,認為王男的確是整個案件的罪魁禍首,便將王男依這兩項罪名,向法院提起公訴。未來王男對於自己胡作非為的行為,將難逃法院對他的刑事懲罰。

合法的婚姻關係成立以後要想將其效力消滅,在現行的《民法》裡,只有「兩願離婚」與「裁判離婚」兩種方法。「兩願離婚」相關的法條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,簡短的本文只有十二個字:「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但未 成年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」王姓夫婦結婚已經十四年,當然不會是未成年人,只要夫妻二人都同意離婚,就可以發生離婚的效力。所以,民法學者又稱這種離婚為「合意」離婚。合意的方式,必須夫妻雙方各自用「意思表示」向他方提出,讓對方瞭解破碎的婚姻已無法繼續維持下去,同意走上分手的路,這才稱得上是「兩願」。故從實質上觀察,兩願離婚其實就是一種契約行為,夫妻雙方對解消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,才能發生離婚效力。王男是以逃避地下錢莊討債,暫時辦理「假離婚」的意思傳達給妻子。他的妻子也是接受這種「意思表示」,才同意辦理「假離婚」。他們夫妻之間只有「假離婚」的合意。並沒有真正「離婚」的合意,故不能發生「兩願離婚」的效力。

另外,《民法》在第一千零五十條中規定有「兩願離婚」的要式條件,表明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」王男雖然在形式上有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離婚書,但經法院調查,離婚書上所載的兩名證人,都不知道兒子與媳婦之間有離婚的事實,根本不能出來當離婚事件的證人。離婚書上的證人印章,又是兒子所盜蓋,當然不發生簽名的效力。這件離婚事件,在《民法》上既不具備法定的要式條件,法院判決王姓夫婦的離婚無效,認定他們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,是正確地適用法律! 本已在法律上被升級為「王太太」的「小三」詹姓女子,在新聞報導表面來看,她算是受害最深的被害人,因此憤而出面控告王男盜用父母的印章,偽造了父母是這件離婚案件的見證人。如果她事前知情並曾經參與一腳,與王男聯手逼退原配,那就成為與王男一樣的「正犯」,不用她自己操心,檢察官也會主動追究她的刑責。 她「告訴」王男的「偽造文書」與「重婚」,都是《刑法》分則所列的罪名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十七條規定:「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」父母的印章既是盜用,就等於離婚書上沒有證人的簽名,沒有證人簽名的「離婚書」,就不發生離婚的效力。所以法院會判決王男與原配之間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。王男在原婚姻關係存在中,又與「小三」結了婚,在採取一夫一妻制的我國,便是「重婚」。依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婚者亦同。」這就是所謂的「重婚罪」,用來懲罰那些想擁有「齊人之福」的人。本來已有幸福家庭的王男,只因為慾念太多,除了毀掉自己美好的家庭以外,還得鋃鐺入獄!真是何苦呢!

<引用:台灣法律網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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